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68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李昇翰

林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2時1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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