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95號
吳威廷 (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妤蓁 (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妤螢 (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姜佳芬 (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姜智瑋 (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姜俊宇、吳威廷、吳妤蓁、吳妤螢、姜佳芬、姜智瑋為原告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姜顏金珠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5月16日死亡,而原告姜俊宇及吳威廷、吳妤蓁、吳妤螢、姜佳芬、姜智瑋(下稱姜俊宇等6人)為原告姜顏金珠之法定繼承人,且渠等並未拋棄對姜顏金珠之繼承等情,有姜顏金珠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姜俊宇等6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姜俊宇等6人為原告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