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彭浩維 被告 劉金龍 (原名 黃金龍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易字第5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張傳栗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