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詳叡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陳鴻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詳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詳叡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裁定羈押,至104年11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