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 蔡秋霞 相對人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錫培
藍國偉 朱維民 黃泗 曾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所提存之國泰金融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提存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載「控」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