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13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