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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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莊珺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張貼道歉聲明,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後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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