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兆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霖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021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顏珮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