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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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王繐卿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被告 王俊雄
王舜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3,375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48,000元/㎡×面積77㎡×原告請求持分1/4)+(高雄市○○區○○路○○○號房屋課稅總現值697,500元×原告請求持分1/4)=2,849,000元+174,375元=3,023,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