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原告與被告 彭俊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