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 吳之尹 原告與被告 黃萌桂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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