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日立數位系統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主張其月薪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玖拾壹萬伍仟元(即月薪982,625x12月x10年=117,91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