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義 等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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