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壹加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張品銳 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萬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郭思妤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