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上訴人 李旭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蘭貞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592元(見本院家繼訴字卷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