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燕燕 (即 趙明田 之繼承人)、 趙芳譽 (即趙明田之繼承人)、 趙國甫 (即趙明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陳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含證物,應包括「聯合簽帳卡申請書」、約定書、徵授信審核表、信用卡交易紀錄查詢、帳務明細及其他相關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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