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王淑惠因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9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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