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繼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淑美 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