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