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鶴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宗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6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6月1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宗擇,1分之1。嗣⑴相對人謝宗擇於104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⑵相對人謝宗擇於104年7月28日與連帶保證債務人謝登宸即登威工程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4年6月30日⑵109年7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4年10月30日⑵104年9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6,874,973元⑵2,908,0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仁美││1764│建│346.54│100000分之3683│├─┼───┼────┼───┼───┼──────┼─┼─────┼────────┤│2│臺中│北屯區│仁美││1765│建│160.84│100000分之3683│├─┼───┼────┼───┼───┼──────┼─┼─────┼────────┤│3│臺中│北屯區│仁美││1766│建│182.87│100000分之368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823│臺中市北屯區仁│住家用│第七層:79.93│陽台:9.75│全部││││美段1765、1766│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9.93│雨遮:2.43│││││地號│11層││││││├───────┤│││││││臺中市北屯區長││││││││生一街29號七樓││││││││之2│││││├─┴──┴───────┴────────┴───────┴─────┴────┤│共有部分:㈠仁美段0000-000建號1,67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92││(含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6)││(含車位編號2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6)││(含車位編號2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6)││㈡仁美段0000-000建號382.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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