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2月20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