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號被上訴人 闕山東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余立志 、 蔡月蘭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74萬3694元(見本院卷第123頁正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825元,除被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143元外,其餘1萬168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