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租賃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甲○○被告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租賃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桃園縣○○鄉○○○段梅湖小段第56之131、56之436、56之437、56之438、56之684及56之752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租賃行為,第2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第3項係請求將該租賃權移轉撤銷,參酌其事實及理由欄第5段到數第2行記載被告成立租賃權,致原告不能就該不動產行使權利等語,可知原告此3項聲請所可獲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價值。另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72,290元,觀其計算方式,除系爭土地本身之價值外,尚且包括其利用後之附加價值、營業損失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其利益範圍自應已涵蓋前3項聲請,是本件即應以296,872,290元為訴訟標的金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7,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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