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自字第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2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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