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周尤 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周尤勇 於民國79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7年12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871元及費用2478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周尤勇於民國85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58元及費用2578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尤勇456│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5264│0000000000│12月04日│││││元│208│起│││├──┼───┼─────┼──────┼──────┼───────┤│002│新臺幣│周尤勇540│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1374│0000000000│02月15日│││││元│00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