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808號原告 林鈺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芳妤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書記官林錦源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