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7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金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金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