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呂理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顏均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313,5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