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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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雅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仿冒商品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雅音明知「PeppaPig(佩佩豬)」圖樣,係英商 艾須特貝克 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信封(紅包袋)、信紙等類商品;「HelloKitty(凱蒂貓)、美樂蒂及圖」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手機裝飾品、筷子,碗、圍裙等類商品;「拉拉熊」圖樣,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手機裝飾品、手機吊帶等類商品;「熊大」圖樣,係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文件夾等類商品;「無印良品」圖樣,係曰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衣服、內衣等類商品。且上開商標及圖樣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詎黃雅音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初、9月初,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200之代價,販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從108年7月中某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號居住處,以網際網路上網連結「露天拍賣網」登入「andychenl960」(會員申請人為黃雅音之夫 陳義昆 )之帳號,並以每件仿冒
品15至25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方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並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15時4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如上開仿冒商品共130件,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被告黃雅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認罪(本院卷第56頁),復有證人陳義昆於警詢中之證述,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矯正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照片5張、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被告露天拍賣頁面列印資料、露天拍賣會員基本資料、交便貨資料,及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告訴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台灣無印良品有限公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委託圓創品牌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紙,被害人連公司與森克斯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份、及所扣案仿冒商品共計130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黃雅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中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間係自108年7月中某日至同年12月10日為警查獲日為止,均係於上開露天拍賣網站,接續賣出仿冒商品之犯行,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各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暨其前無因案受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
┌──┬───────┬────────────────┐│編號│商標權人│是否和解或表示之意見│├──┼───────┼────────────────┤│1│英商艾須特貝克│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由被告於109│││戴維斯有限公司│年11月13日以前匯款2萬5000元賠償│││及英商一號娛樂│,告訴人確認已經收款無訛(本院卷│││英國有限公司│第91頁)。│├──┼───────┼────────────────┤│2│三麗鷗公司│不提出告訴,請依法處理││││(警卷P.70)│├──┼───────┼────────────────┤│3│日商連(LINE)│不提出告訴,請依法處理│││公司│(警卷P.61)│├──┼───────┼────────────────┤│4│森克斯公司│未表示意見│├──┼───────┼────────────────┤│5│台灣無印良品有│未表示意見│││限公司││└──┴───────┴────────────────┘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罪所得為「共進貨約200件次,至今賣出約70件,至今獲利大約1000元。」之自白(警卷P.5),此販賣仿冒商品所得之新臺幣1,000元,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六、附表扣案之仿冒商品(見警卷第21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無印良品商標內褲│48件│├──┼──────────────┼─────────┤│2│仿冒拉拉熊商標掛勾│4件│├──┼──────────────┼─────────┤│3│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支架│2件│├──┼──────────────┼─────────┤│4│仿冒美樂蒂商標掛勾│2件│├──┼──────────────┼─────────┤│5│仿冒佩佩豬商標紅包袋│42張(即6張*7組)│├──┼──────────────┼─────────┤│6│仿冒LINE熊大商標掛勾│4件│├──┼──────────────┼─────────┤│7│仿冒HELLOKITTY商標枕頭│2件│├──┼──────────────┼─────────┤│8│仿冒HELLOKITTY商標碗│4件│├──┼──────────────┼─────────┤│9│仿冒HELLOKITTY商標湯匙│3件│├──┼──────────────┼─────────┤│10│仿冒HELLOKITTY商標筷子│2雙│├──┼──────────────┼─────────┤│11│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支架│12件│├──┼──────────────┼─────────┤│1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圍裙│3件│├──┼──────────────┼─────────┤│13│仿冒HELLOKITTY商標洗衣袋│1件│├──┼──────────────┼─────────┤│14│仿冒佩佩豬商標包包│1件(警方購證)│├──┼──────────────┼─────────┤││合計│13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