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坤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坤辰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坤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102年10月13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164號│24682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6月9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7月8日│├───┴────┼────────────┼───────────┤│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963號│1324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