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19號聲請人 謝仁哲 (即 謝進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59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99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28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57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39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