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60號聲請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