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494號原告 盧榮宗 被告 鍾淯樺 訴訟代理人 鍾林芷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如主文所示事件之訴訟標的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就如主文所示事件之爭執,目前由本院審理中,故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在該民事訴訟判決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兩造亦陳明同意在如主文所示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參見本院卷第231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