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彭影琴 被告 曾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詐欺集團共同行騙,擔任取款車手工作。嗣該集團成員冒充檢警及戶政人員,向伊佯稱涉犯刑事案件,須交付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以接受調查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將伊設於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與玉山銀行帳戶、合庫銀行帳戶合稱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並於112年7月21日19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將該等金融卡交予被告。被告進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1萬6,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61萬元,及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僅按提領金額2%之比例分得酬勞,無須就原告請求金額全部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加害人有意思聯絡,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侵權之目的,即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加害人應對於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㈡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嗣該集團成員致電佯稱須交付
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以接受調查云云,致伊陷於錯誤,將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且將該等金融卡交予被告,被告進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61萬6,000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36頁、審金訴字卷第61至65頁),並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存摺封面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字卷第97至111頁),堪以認定。準此,被告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基於共同意思聯絡,並實施整體詐騙計畫之一部,致原告受有61萬6,000元之損害,乃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依上說明,被告應與其他成員對原告之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一部請求被告賠償61萬元,核屬有據。至被告實際分得酬勞為何,與其賠償責任無涉,是被告抗辯僅分得部分酬勞,無須就原告請求金額全部負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日(見本院審附民字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得供擔保免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柏諺附表:
編號原告帳戶提領時間(民國)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玉山銀行帳戶112年7月21日20時14分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門市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15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16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18分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門市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18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19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22分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桃園中路郵局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23分1萬元112年7月21日23時29分不詳3萬元(此筆款項經匯入原告郵局帳戶後,由被告於112年7月22日0時12分領出)112年7月22日0時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平鎮山仔頂郵局2萬元112年7月22日0時2萬元112年7月22日0時1分2萬元112年7月22日0時2分2萬元112年7月22日0時2分2萬元2合庫銀行帳戶112年7月21日20時5分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桃園中路郵局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6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7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7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8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9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9分2萬元112年7月21日20時10分1,000元112年7月21日20時11分9,000元3郵局帳戶112年7月21日19時54分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桃園中路郵局6萬元112年7月21日19時55分6萬元112年7月21日19時56分3萬元112年7月22日0時12分不詳6萬元(此筆款項含原告玉山銀行帳戶於112年7月21日23時29分匯入之3萬元)112年7月22日0時15分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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