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受刑人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裁定受刑人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為「Z000000000號」之誤寫,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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