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鍾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新田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809、1895、1897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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