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田生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生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生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3年間因21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4年度緝訴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3年
8月、3年9月(共5罪)、3年10月(共6罪)、3年11月、7年8月(共4罪)、7年9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等部分於105年4月12日經受刑人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而就其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第1702號判決上訴駁回,經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自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21所示)。而其另於104年間因18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5年1月(共14罪)、15年2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中4件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改判處無罪(共4罪)、其餘部分則駁回上訴,包括販賣一級毒品之有期徒刑15年1月(共11罪)、販賣一級毒品之有期徒刑15年2月(共2罪)、轉讓一級毒品之有期徒刑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經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自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2至35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判決(如附表編號22至35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1之部分業經彰化地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2至35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另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5所涉案件,均為販賣、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時間均在103、
104年間密集為之,僅係因被分開起訴,才被分別定以非輕之應執行刑,於刑法尚有連續犯之規定時,當然不會以機械式計算之方式加總,現連續犯固然已經廢除,而被告多次犯罪雖屬不該,惟考量數罪併罰若總計時間過高,對於服刑者之痛苦將呈現加成等比級數之效果,而過長的刑期,導致出獄遙遙無期,是否果能矯正被告,利於社會復歸,亦顯有疑義,基於以上,本院就本件應執行刑之酌定,不採機械式加總之方式,而依若1至35案均在同一法院審理其合理刑度為何,給予被告較優之酌減額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欽章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9日│103年6月13日│103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實││104年度訴字第374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決││104年度訴字第374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105年4月12日│105年4月12日│105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4日│103年6月20日│103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實││、第1702號│、第1702號│、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決├──────┼───────────┼───────────┼───────────┤││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9日│103年6月11日│103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實││、第1702號│、第1702號│、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決├──────┼───────────┼───────────┼───────────┤││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實││、第1702號│、第1702號│、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決├──────┼───────────┼───────────┼───────────┤││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8日│103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實││、第1702號│、第1702號│、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決├──────┼───────────┼───────────┼───────────┤││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7日│103年6月4日│103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實││、第1702號│、第1702號│、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決├──────┼───────────┼───────────┼───────────┤││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03年6月11日│103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年度偵字第7269號、第│││7596號│7596號│75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實││、第1702號│、第1702號│、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決├──────┼───────────┼───────────┼───────────┤││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105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年度執更緝字第82號│││(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編號1至21,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6日│104年1月20日│104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8658號│8658號│865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決├──────┼───────────┼───────────┼───────────┤││判決│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8日│104年2月21日│104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8658號│8658號│865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決├──────┼───────────┼───────────┼───────────┤││判決│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7日│104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8658號│8658號│865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決├──────┼───────────┼───────────┼───────────┤││判決│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20日│104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8658號│8658號│865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決├──────┼───────────┼───────────┼───────────┤││判決│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編號│34│3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月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6日│104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年度偵字第8086號、第││││8658號│865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決├──────┼───────────┼───────────┼───────────┤││判決│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備註│年度執字第264號│年度執字第264號││││(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編號22至3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徒刑17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