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忠興廣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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