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明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9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5年9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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