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8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9、10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9、10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准予受刑人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4,編號5、6,編號7、8,編號9、10,編號11至13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以及定應執行刑,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