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0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362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