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之1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30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99號判決正本可稽。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惟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4月14日判決確定後,未依通知到案執行,拘提亦無結果,而於96年6月26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受刑人仍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迄同年8月28日始為警緝獲歸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緝字第1536號執行卷查核無訛。揆之上開規定,自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