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閎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閎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閎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閎洲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0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㈡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5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5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受刑人自98年8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4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