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