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中關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