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宇嘉
王敬棠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宇嘉、王敬棠分別自民國108年6月初某日起、108年7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順風快遞」、「齊天大聖」、「秋」等成年人(下稱「順風快遞」、「齊天大聖」、「秋」)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即詐欺集團),由上手「順風快遞」、「秋」指示被告曾宇嘉擔任居間轉交提款卡、指揮下手領取贓款及收取贓款後再轉給上手等工作,被告王敬棠則擔任領取贓款之車手,其等即依上開分工模式,從事牟利之詐欺犯罪行為(曾宇嘉、王敬棠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7年度偵字第27261、20570號等案提起公訴,均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被告2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被害人曹 俊達 施以詐術,致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被騙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順風快遞」、「秋」隨即指示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將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被告曾宇嘉,再由被告曾宇嘉轉交予被告王敬棠,由被告王敬棠於如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自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款金額,再由被告曾宇嘉向被告王敬棠收取上開提領之贓款,並轉交給上手,被告2人分別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3%之酬勞。因而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事判決參照)。至於「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三、查本案被告曾宇嘉、王敬棠2人被訴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由被告王敬棠持被告曾宇嘉交付之提款卡前往提款後,再將所得款項交付被告曾宇嘉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分別於108年10月24日、108年9月18日,各以108年度偵字第27671、108年度偵字第2057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19日、108年9月25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2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62號案件受理在案(以下合稱前案),此有前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2紙、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參。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 曹俊達 匯款與提領時間均相同,可認前案與本案確屬同一案件。而檢察官提起本案,係在109年1月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證,則檢察官就被告2人被訴加重詐欺等乙事,既先起訴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復起訴繫屬於本院,即屬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
┌───┬────────┬─────┬─────┬──────┬─────┬─────┬───────┐│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被騙金額(│人頭帳戶│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提款地點│││││新臺幣)│││新臺幣)│││││││││││├───┼────────┼─────┼─────┼──────┼─────┼─────┼───────┤│曹俊達│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年7月17│9萬9976元│中國信託商業│108年7月17│2萬元4次、│彰化縣彰化市曉│││8年7月17日21時8│日23時3分││銀行帳號822│日23時9分│1萬9000元1│陽路43號合作│││分許,撥打電話予│許││-00000000000│許至23時13│次,合計9│金庫南彰化分行│││曹俊達,佯稱:伊│││號帳戶(戶名│分許│萬9000元。││││係寰宇出版社網拍│││: 呂虹儀 )││││││業者,因曹俊達先├─────┼─────┼──────┼─────┼─────┼───────┤││前購物時被誤設為│108年7月17│9萬9976元│郵局帳號700│108年7月17│2萬元5次,│彰化縣彰化市曉│││分期扣款,需以名│日23時41分││-00000000000│日23時52分│合計10萬元│陽路62號彰化│││下網路銀行帳戶操│許││號帳戶(戶名│許至23時54│。│一信曉陽分社│││作解除云云,致曹│││: 蘇騰豐 )│分許9│││││俊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08年7月18│9萬9976元│彰化銀行帳號│108年7月18│2萬元3次,│彰化縣彰化市曉││││日0時3分許││000-00000000│日0時17分│合計6萬元│陽路76號中國信││││││100號帳戶(│許至0時19│。│託商業銀行彰化││││││戶名: 蕭鈺臻 │分許││分行││││││)│││││││││├─────┼─────┼───────┤││││││108年7月18│2萬元2次,│彰化縣彰化市曉│││││││日0時22分│合計4萬元│陽路43號合作金│││││││許至0時23│。│庫南彰化分行│││││││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