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告 邱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義成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訴外人 邱秋梧 、被告邱義成、 邱義欣 、 邱俊傑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