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7號聲請人 陳文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靖昇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張靖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