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劉永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阿寶 等4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2項關於「准原告代位被告陳阿寶塗銷上揭抵押權登記」部分,未於訴狀內陳明代位之請求權基礎,應具狀補正代位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如無法補正,應具狀更正上開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