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金錢返還請求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 王超民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上訴人 王哲祥 (兼王 陳葱之 承受訴訟人)
王凱世 (兼王陳葱之承受訴訟人) 王茗錞 (兼王陳葱之承受訴訟人)共同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